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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语境下法律英语词汇翻译研究

2021-08-16 17:40:02   来源:网络    点击:


     法律英语研究的兴起是伴随当代国家间日益增进的跨国交流而产生并发展的,尤其是我国与英、美等英语母语国家及地区的交流更频繁。在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之下,各国及地区间的法律交流和协助成为其他领域内互利合作的重要保障。在这一现实要求下,为使交往各方的法律、法规在不同的语言间得以顺利地理解和运用,就需要对彼此的法律和法律语言的使用有所掌握和熟悉。法律英语的研究成为必要。 另外,从语言学的角度讲,很多在特殊领域内使用的语言都具有专业性,有别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用语,例如专业术语和特定表达方式。法律英语就是英语言在专门学科中的特殊使用,跟科技英语、医学英语、金融英语等一样,是一种专门用途英语。

  词汇是语言的基本单元。普通英语与专门用途英语的主要差别多数体现在词汇上,是法律英语重点研究对象,也是翻译者能准确、顺利地促进交流的基本技能。这一点已经获得普遍的认同,比较典型的例子,如:Consideration 在法律领域中专指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为获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常译为“对价” ,而在日常用语中主要是表示“思量、考虑”等意思。另外,日常用语中常用的表示“服务” 、“提供服务”的service (n.) 和serve (v.), 可在法律英语中表示“文书送达”,例如: serve a counter order。然而,法律英语也有不同于科技英语和医学英语等其他专业英语的特点。后两者的知识主体是对客观世界的研究,因此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受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语境因素的影响相对较小,在跨语言的交流中不易产生歧义。而法律交流就要复杂些。因为在法律领域中,其语言受语境影响更多些。

  在交际过程中, 语言的意义通常是根据语境来确定的。D.A.Swinnty指出语境是影响词汇选择的主要因素,忽略语境因素,就难以达到对句子的充分理解。马林诺夫斯基将语境分为情景语境和文化语境。情景语境是指语言行为发出时的即时条件,包括其客观环境、事件性质及参与者的关系等。

  在翻译过程中首要考虑的语境是情景语境。但在涉及法律内容的翻译中,情景语境和法律事务本身严肃和正式的特征联系紧密,因此比较容易把握。比如,Fact的意思是“事实”,表示已发生或存在的事件或状态。然而,在使用过程中还需考虑其使用时的即时场景来完善其含义,而不是简单的用“事实”替代之。比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提醒陈述人言行谨慎时可能说:“The fact that anything said could be used against you in court.”翻译这样的句子首先要考虑陈述人在庭审过程中讲述的fact并不是真正的事实,而是有待佐证的陈述,所以绝不可用“事实”一词简单翻译;其次,还需表现出该使用场合的正式性;此外,说话人——法官的身份和立场说明此话应该是带有较强的劝诫和提请注意的口气。为准确地表现出上诉因素,妥当的翻译应该是:“你的任何陈述均可在庭审中用作不利于你的证据”。因此,这句话中的fact应译为“陈述”。类似的表述也出现在日常生活,就是另一种翻译:为寻求支持,朋友会劝诱说话人:“Come on!The fact what you said could be very important to me.”显然这里并没有严肃的情景语境条件,相反,fact所表达说话人的陈诉可能重要也可能不重要。所以翻译为“你所说的话”即可。

  相较而言,文化语境要更复杂些。文化语境是指任何一个语言使用所属的某个特定的言语社团,以及每个言语社团长期形成的历史、文化、风俗习俗、社会规约、道德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等。这些反映特定言语社团特点的方式和因素就构成了所谓的文化语境。这些特殊因素可能产生一些形式上的差别。如单词拼写上的不同:英式英语中常用-re,如centre,而美式英语中常用-er,center;再如,英式英语中常用-ce和-se来表示相应单词的名词和动词形式,如,advice(n.)/advise(v.),而美语中省略了这种区分,而直接使用-se,等等。有时候相同的法律术语完全由不同的词汇来表达,在翻译时尤其值得注意。例如,在民事法律中,英国法律中公司的称谓习惯由company 表达,如The Company Act 1985,公司章程表述为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而在美国商法中是使用corporation来表示公司,用bylaw表示公司章程;票据在英国法律中用bills来表达,而美语中习惯用notes;再如,我们目前常用的“不动产”的翻译real estate主要是受美语的影响,而在英国,人们更多的使用land and buildings;其次,我们通常在翻译“破产”一词时常用的bankruptcy也来自美语,而在英国法律中使用的是receivership。类似区别不胜枚举。
     这些法律语言词汇上的外在差别,实际上都是因为不同国家的内在文化背景不同而产生的。通过比较研究,在法律英语的词汇翻译过程中,译者应考虑的主要文化语境有以下几种:

  基于法系的区别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我国主要是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而多数使用英语言的国家都是英美法系国家,所以在法律英语翻译中,首先要考虑这两个法系的主要区别。

  例如陪审制度(jury)是英、美法系中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典型特征,而我国没有。所以在做相应翻译时,对“判决”一词进行翻译一定要区分开来。显然,在陪审制度下由陪审员所作的审判结果和没有陪审制度的法官判决是不同的。陈忠诚先生在其著作中就指出verdict一词不应该用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因为在我国大陆的法域中根本没有该词的相应语境,即不存在陪审员制度。Verdict, 根据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和Black’s Law Dictionary, 首先指陪审员依据案件事实的认定或判决(jury’s finding);其二,指在没有陪审员的裁判(a nonjury trial)中法官对某一案件的粗略判定(Black’s Law Dictionary);以及验尸官的调查结果(Oxford Dictionary of Law)。既然第二条提到没有陪审员的审判,是不是就包括我国的审判制度呢?当然不是。这就需要法律翻译者掌握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谓陪审制度并不是在所有的案件中都绝对使用。英、美两国的初级法庭中,如英国的治安法庭,并没有陪审员审理的,这就是所谓的nonjury trial。

  法律体制的不同

  一国的具体法律体制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律词汇的翻译。从前述所提到的法系上看,英、美同属于一个法系,这意味着他们有很多共同的法律特征,如,法律渊源、法典编纂、法条适用及司法程序等。即便如此,英、美两国之间具体法律体制也存在差异。这也使得两国在司法机关的设置、名称及职能上并不完全一致,翻译者应该注意区别对待。如下表所示:

  语言的传统特征

  英语言本身具有多变性和易吸收性。英语在发展过程中从多个相近民族的语言中吸取了大量的外来词汇,其中对现在英语还影响尤深的是拉丁语和罗曼语*(即法语)。法律英语词汇所受影响尤其明显。这其中有些外来语已经融入到现代英语中。如源自罗曼语并已经融入英语中的法律词汇有很多,且在法律领域中经常用,如:attorney(律师),bar(审判庭),bail(保释金),bill(法案),defendant(被告), innocent(无罪),plaintiff(原告),ransom(赎金),sentence(宣判)等;源自拉丁语的有homicide(杀人),custody(拘留),legal(合法的),orbiter(仲裁人)等。有些词汇至今还保留了原语言的形式。 这类词汇使得法律语言更体现出专业性的特征。由于一般人很难接触这类词汇,就需要法律翻译工作者进行专门把握。如:quasi(准..),ad hoc(特别、特殊), bona fide(善意的、正当的),de jure(法律规定的、合法的),ex post facto(事实上的),inter partes(各方之间),ipos facto(因以下事实),pro bono(为了…的利益),vis major(不可抗力)等。

  此外,另有少数外来词汇在日常英语中即已广泛使用,但在法律领域中被使用时却保留了其在原语言中的含义, 极易产生混淆。如:save 在法语词汇中表示“除…之外”,相当于英语中的except。此含义常常在法律英语中被使用,如:No warranties are given save as to those set out in Schedule 3. (除了表3中所列担保外,无其他任何担保。)与大量存在的外来语相比,现代法律英语中留存的古旧语无论从数量还是重要性上都显得次要些。目前,仍然在法律文书中使用的古旧语多数用于副词作用。如常见的here-,there-,where- 系列词汇主要用于表达方位、时间或原因;而另一常用古语aforesaid即相当于现在的said,用于表示指代。在英语的日常用语中,上述古旧语基本上已经消声灭迹。

  目前,在法律领域中,有越来越多的人倡导使用简洁的语言,因此上述词汇的使用频率将越来越小。

  约定俗成的用法

因历史或习俗的原因,有些词汇逐渐成为法律的行业用语。由于这些词汇本身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使用,所以翻译者应当深入了解词汇的用意,切不可望文生义。美国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一些法庭上的生动比喻成为重要的审判原则。例如:在美国公司法中有the law of piercing, 即刺破公司面纱原则(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这对一般英语学习者来说有点难以理解的。从字面上讲,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是掀开/刺破公司面纱,实质上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剥开公司作为法律主体的身份,继而追究公司背后的股东责任。最初这一说法只是美国法院在做具体裁判时法官的一个生动比喻,用以表示在该案件中股东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凭借公司的有限责任而豁免。这一生动的比喻将公司的有限责任制比喻成保护股东的外在面纱。遇有特定情况应该刺破这一外在保护而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这一创造性的用法也反映出美语极具生动性和创造性的特点。在翻译这类词汇时应该根据语境需要进行直译或意译。

  此外,还有很多词汇在法律行业中形成了特有的含义。例如:without prejudice,译为“在不影响/损害…的情况下”。该用法中的prejudice 已经脱离开歧视或偏见的意思,表示损害、危害;hold no brief for中的brief 指诉状,短语原意指“不为某人书写诉状”,后来演变成为不为某人辩护。此外,有些称谓虽说表达的意思相近,但鉴于各国或地区的不同习惯用法,翻译时也应该注意,如:高等法院,在英国常用 Senior Courts;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用Supreme Court;而香港特区习惯用 High Court。

  五、对法律规则的特殊约定

  法律规则本身是一种社会的特殊约定,所以,翻译时还应该注意其对应概念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张冠李戴的情况。例如,用Mortgage一词来翻译我国的抵押概念是不恰当的。针对这一问题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评述,在此不再赘述。简言之,Mortgage一词原意指美国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按揭,显然不能准确表达我国抵押制度的含义。由此可见,法律的翻译尤其应该注意准确性。

  再如,汉语在翻译 joint liability 时,时而译成“共同责任”,时而译成“连带责任”。究竟是共同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这是法律上的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该混淆。错误的原因也许正是译者专业知识的缺乏。下面是对joint liability和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的解释:

  If parties have joint liability, then they are each liable up to the full amount of the relevant obligation.

  Under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a claimant may pursue an obligation against any one party as if they were jointly liable… and it become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defendants to sort out their respective proportions of liability and payment.

  从上述描述看,两者都表达了债务各方都对相应的义务承担全部责任的意思。要区分两者需进一步分析两种责任的关键之处,即是两种责任在诉讼时的特殊规定。英美法中限定了对joint liability 的诉求只能是一次性的,即是说在joint liability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对某个或某部分或全部的债务人就其全部债务进行起诉,但是一旦债权人仅对其中的部分债务人进行起诉而未能就全部债权获得赔偿的话,将不能从未被起诉的债务人那里获得对剩余部分的补偿。举例说明:

 

  If a husband and wife take out a loan from a bank, the loan agreement will normally provide that they are to be "jointly liable" for the full amount. If one party dies, disappears or is declared bankrupt, the other remains fully liable. Accordingly, the bank can sue one, or other, or both, for the full amount. However, in suing, the creditor only has one course of action, i.e.,the creditor can only sue for each debt once. If, for example, there are three partners,and the creditor only sues two of them for the outstanding loan amount and cannot recover the full amount, he cannot recover the remaining amount from the partner who is left out of the lawsuit.
     可见,joint liability这一概念类似我国民法中共同共有人对外发生债务时应该承担的共同责任。而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的解释中明确表述:

  Under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a claimant may pursue an obligation against any one party as if they were jointly liable and it become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defendants to sort out their respective proportions of liability and payment. This means that if the claimant pursues one defendant and receives payment, that defendant must then pursue the other obligors for a contribution to their share of the liability.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对任意责任人就全部债权进行起诉,而被诉债务人也因此有责任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当该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可提出诉讼,要求其他债务人对应该承担的部分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这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了更全面的保障。更符合我国法律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除上述因素外,不同的思维方式、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也是影响法律词汇翻译的原因。但影响的效力不如上述因素强烈和具有规律性,在此暂不做讨论。综上所述,法律英语词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有的时候甚至晦涩难懂。加之复杂的文化语境使得准确的翻译并不容易。为此,要求相关领域的翻译者要从英语和法律知识两个方面不断地提高专业素质。令人欣喜的是,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提出法律语言的简洁化,倡导用普通人看得懂的语言描述法律问题。这样一来将给法律英语的翻译带来更多便利。

  [本篇论文是文化语境下法律英语词汇翻译研究的结题报告,该项目是2007年四川省教育厅社会科学青年项目之一,项目编号:07SB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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